XX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

上传者:踏实给帽子
2021-04-01 13:22:46    共3页      15.30K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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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.docx
文档介绍:
XX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(2019年修订版)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中心的名称是XX市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。

第二条本中心的性质是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。

第三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弘扬志愿服务精神,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。

第四条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。

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民政局。

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地是。

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第二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举办者是刘X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。

(一)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。
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。
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八条本中心开办资金。

30000.00元。

出资者。

刘涛,金额。

30000.00元。

第九条本中心的业务范围。

(一)开展咨询服务、人才培训、学术交流、组织活动。

(二)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中心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

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、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。

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。

(一)修改章程。

(二)业务活动计划。
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。
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。

(五)本中心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
(六)罢免、增补理事。

(七)内部机构的设置。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(九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

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。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。

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

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
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

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(一)章程的修改。

(二)本中心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

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

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
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

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。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。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八条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。

(一)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。

(二)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。

(三)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。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。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。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本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十九条本中心设立监事1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、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

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中心理事、主任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。

(一)检查本中心财务。

(二)对本中心理事、主任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
(三)当本中心理事、主任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。

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: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。
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。
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。
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。
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。
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。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本中心经费来源。

(一)开办资金。

(二)政府资助。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。

(四)利息。

(五)捐赠。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六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七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

会计不得兼出纳。

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八条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本中心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条本中心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。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。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三十三条本中心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
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五条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12月3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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